湖南湘陰縣人肖某良因發(fā)表一句12字評論,被當地公安局以尋釁滋事為由行拘5天于2年后翻案一事,登上熱搜引發(fā)熱議。
8月8日,大河報《看見》記者聯系到肖某良,他表示自己已收到法院判賠的2377.6元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另外,他主張湘陰縣公安局支付其9.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北京康達(鄭州)律師事務所姚坤告訴記者,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相關司法實踐,當地公安機關應當開展內部追責程序。
發(fā)表12字評論被認為“尋釁滋事”,2年三審獲翻案
肖某良稱,2023年7月5日上午,他刷到一條內容為消防車救援畫面的30秒視頻,視頻上附有文字:“三井頭步行街在四樓上做事的一個人,滴到二樓的一個做事的人身上兩人一起受了?!币曨l發(fā)布時,湘陰縣部分街區(qū)正在進行統(tǒng)一門面房廣告招牌樣式的改造等。于是他在評論區(qū)留言“還在搞豆腐渣工程,統(tǒng)一招牌?”。
2天后,肖某良接到了湘陰縣公安局的傳喚,對方稱其發(fā)布的“還在搞豆腐渣工程,統(tǒng)一招牌?”12字評論為不實言論,“在網絡上起哄鬧事,并引發(fā)1人回復,6人點贊。”
湘陰縣公安局告知肖某良,他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對其處行政拘留五日。
拘留結束后,肖某良因不服湘陰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3年12月,汨羅市人民法院“駁回肖某良的訴訟請求”。
汨羅市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肖某良發(fā)表的言論系對統(tǒng)一制作門店招牌的行為發(fā)泄不滿情緒,系不當言論。特別是在明知已有多人在短視頻下方針對特定的政府領導個人發(fā)表了詆毀性的評論后,作出進一步貶低政府形象的評論,導致6人對其評論點贊,一人承接上方評論區(qū)評論意見針對特定的領導個人繼續(xù)發(fā)表詆毀性的言論攻擊,無端損害他人聲譽。
肖某良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4年4月1日,岳陽中院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肖某良依舊不服判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遂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5年6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被申請人湘陰縣公安局以肖某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過罰明顯不當。應予撤銷。”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zhàn),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肖某良發(fā)表該評論雖不當,但該評論并沒有具體的指向對象,其評論下有六人點贊、一人評論,社會不良影響輕微,可以予以批評教育,但認定為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尋釁滋事的證據不足。
當事人主張支付其9.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歷經兩年三審,肖某良為案件多地奔波,他自述工作、身心都受到較大影響,除法院判賠的2377.6元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外,他還主張湘陰縣公安局支付其9.8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那么,做出錯誤行政處罰決定的湘陰縣公安機關是否應承擔責任?當事人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能否得到支持?
8日上午,大河報《看見》記者就此事聯系湘陰縣公安局、湘陰縣委宣傳部等有關部門,未獲有效回應。
北京康達(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坤告訴大河報《看見》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16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起事件中,湘陰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已被湖南省高院終審撤銷,且認定“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的情形。因此,依據法律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實踐,公安機關內部應當啟動追責程序,相關責任人也可能面臨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5條規(guī)定,相關違法行為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本起事件中,當事人被行拘5天,是否達到“嚴重后果”的標準尚存在疑問。依照目前的司法實踐,9.8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明顯偏高的,可能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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