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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沒吃完轉給他人成販毒,不能賣,還能如何處理?

近期,一女孩將沒吃完的安眠藥轉賣被判販毒的新聞,引發(fā)熱議。

2024年1月,一名上海女子確診系統(tǒng)性紅斑狼瘡、狼瘡性腦病,并在醫(yī)院先后開具了8盒思諾思用于治療失眠。半年后,該女子病情趨于穩(wěn)定后逐漸停藥,并將剩余藥品通過網絡出售。其中一名購買者主動聯(lián)系警方報案。同年12月,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該女子違反國家精神病藥品管制法規(guī),網售藥品的行為構成了販賣、運輸毒品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該女子上訴。

近日,嘉興中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該女子的經歷并非個例。此前,2023年,一名廣州女子在病友群中轉售患癌父親遺留的鎮(zhèn)痛處方藥被一審判販賣毒品罪,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經過二審和重審,2024年,陽信縣人民檢察院最終以證據不足撤訴。

轉讓違法、隨意丟棄又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那些沒吃完且尚未過期的處方藥,究竟該如何處置?央視網《鋒面》記者對話北京大學醫(yī)學人文學院醫(yī)學倫理與法律學系副主任、副教授劉瑞爽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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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當前,對于患者所持有的閑置處方藥,合法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劉瑞爽:主要有三種方法。一是參與藥品回收計劃,這是最安全、環(huán)保的方式,可搜索“藥品回收點+城市名稱”或聯(lián)系當地藥店、醫(yī)院、衛(wèi)生部門了解,全國范圍內目前已建立890個回收點;二是通過郵寄項目進行回收銷毀,例如京東健康推出的“過期藥回收”服務;三是家庭垃圾處理,如果沒有回收點或回收活動,患者也可按以下步驟在家中自行處理非高風險藥物:

將藥物(勿碾碎)與咖啡渣、貓砂或泥土等不可食用物質混合。

將混合物放入密封容器中,防止泄漏。

丟棄至普通家用垃圾桶,避免放入可回收垃圾。

在丟棄前,移除藥瓶或包裝上的個人信息(如標簽上的姓名、處方編號)。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處理的方法僅適用于普通止痛藥、抗生素等非危險藥物。對于高風險藥物(如阿片類藥物、含芬太尼的藥物)、針劑、銳器或化療藥物,應優(yōu)先選擇回收點或咨詢藥劑師。不確定藥物屬性時,建議咨詢藥劑師或醫(yī)生。

央視網:患者以自用為目的購買處方藥,又將剩余藥品轉售給他人,這一行為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劉瑞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51條,患者將處方藥轉售他人,構成“銷售”行為,即使是個人行為,也可能被認定為未經許可的藥品經營。

此外,《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和藥品管理法第53、54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等規(guī)定,患者轉售處方藥可能繞過處方審核,違反監(jiān)管要求。若轉售的藥物被他人誤用或濫用(如阿片類藥物),轉售者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再者,患者無法保證轉售藥品的儲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可能導致藥品雖在保質期內,但也已經變質或失效。若因藥品質量問題造成他人損害,轉售者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甚至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條款。若涉及偽劣藥品(過期或變質),可能構成藥品管理法第98條的“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為,情節(jié)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

若轉售的處方藥屬于特殊管理藥品(如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未經許可擅自銷售屬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構成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第355條的“非法提供、經營麻醉藥品罪”。若導致嚴重后果(如他人因濫用死亡),可能觸及刑法關于危害公共安全或過失致人死亡的相關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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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倘若患者是以避免浪費為出發(fā)點,向“病友”無償轉送處方藥,是否仍適用于藥品管理法中對“經營”的定義?

劉瑞爽:藥品管理法未明確定義“經營”,但根據第51條及其實施條例,藥品經營通常指以營利為目的的藥品購進、儲存、運輸、銷售等行為。實務中,監(jiān)管部門通常將“經營”理解為具有商業(yè)性質、持續(xù)性或規(guī)模化的活動。若患者以自用為目的購買處方藥后,單次、無償將剩余藥品轉送他人,且無持續(xù)性或商業(yè)意圖,通常不適用藥品管理法中“經營”的定義,因此不涉及未經許可經營的違法行為。

但也有例外。若轉送行為具有頻繁性、規(guī)?;ㄈ缍啻蜗蚨嗳速浰停?,可能被監(jiān)管部門認定為變相經營。若轉送的藥品為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未經許可擅自轉讓屬違法行為(無論是否營利)。若轉送藥品因質量問題或誤用導致他人損害,轉送者可能承擔民法典規(guī)定的侵權責任(如未告知藥品保存不當或過期)。

因此,我們仍建議通過上述的集中合法途徑處置藥物,并保存好處方及購藥憑證。

央視網:“思諾思案”引發(fā)司法爭議,您認為類似案件引發(fā)熱議,反映了哪些法律與現實的沖突?

劉瑞爽:主要是法律剛性適用與公眾認知錯位之間的矛盾。根據刑法第347條,違反法律規(guī)定,銷售受管制藥物(酒石酸唑吡坦片)即構成販賣毒品罪,其認定核心在于行為人是否“明知”毒品屬性并以營利為目的實施有償轉讓。然而,現實中,大量患者(如本案中的被告)并不知道像思諾思這樣的處方藥在法律上是受限制的,出售剩余藥物是出于經濟需要。這種“不知法而犯法”的普遍現象,暴露出精神藥物法規(guī)的公眾教育缺失。

本案一審判決側重“有償轉讓毒品”的客觀行為,但對于主觀故意認定證據不足。二審法院的重審表明有必要重新評估主觀方面是否為故意。販毒罪是一種嚴重犯罪,在社會危害最小的情況下,出售少量(35片)的藥物,獲刑七個月(緩期執(zhí)行),這也引發(fā)了犯罪和罪刑是否一致的爭議。

另外,國家對精神藥品的嚴格管控旨在防止濫用,但制度設計未預留患者處置剩余藥品的合法通道。如此,迫于經濟壓力,部分患者只得轉向灰色市場。更復雜的是,線上平臺的跨地域交易特性與舉報機制,進一步放大了法律風險。

這起案件暴露了我們需要更好的患者教育、法律處置途徑、司法靈活性和加強醫(yī)療支持。此案重審,可能會澄清法院如何平衡這些緊張關系,也為處理類似案件樹立一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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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藥物隨意丟棄,會對環(huán)境造成污染,也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比較環(huán)境保護法中對電子垃圾的“生產者責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制度,對于未用完的藥品,藥企是否應承擔同等責任?

劉瑞爽:未用完藥品所帶來的環(huán)境污染和公共安全隱患,與電子垃圾有相似之處,藥企理論上應承擔類似的責任。然而,由于藥品的特殊性(一次性消費品、多方責任主體),其責任形式和實施方式需結合藥品特點作出改變、完善。

當前,藥品管理法尚未明確藥企的回收責任,建議通過完善立法、明確藥企在藥品回收處理中的責任,通過建立健全藥品回收體系、加強公眾教育、提升藥品研發(fā)技術等方式,逐步推動藥企履行未用完藥品的EPR責任,以實現環(huán)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雙重目標。

央視網:目前,國家醫(yī)保局已建成全球最大藥品追溯系統(tǒng),但未開放家庭閑置藥登記功能,目前對于“閑置未過期藥品轉讓”,是否存在處理規(guī)定上的空白?如何彌補?

劉瑞爽:是的,這些空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缺乏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和渠道支持,二是目前的監(jiān)管重點在于藥品的商業(yè)流通,個人轉讓行為仍處于監(jiān)管盲區(qū)。

為了彌補這一空白,建議從這幾個方面入手:1.依托現有的藥品追溯系統(tǒng),開發(fā)官方家庭閑置藥品登記功能,允許個人在國家醫(yī)保服務平臺App或微信公眾號上登記閑置藥品信息(如藥品名稱、批次、追溯碼、有效期等),并在嚴格監(jiān)管下通過平臺進行合法流轉。2.出臺明確的個人轉讓指導意見,加強公眾科普教育。3.完善社會捐贈與回收機制。4.強化大數據監(jiān)管,對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篩選檢測。

同時,通過目的、規(guī)模、合規(guī)性和藥品流向等標準,明確區(qū)分“互助轉讓”與“非法經營”,并輔以平臺驗證、交易限額、大數據篩查和法律震懾等措施,確保藥品安全與醫(yī)?;鸢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