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低保、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接受教育生活費補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東莞市殘疾人保障和扶助辦法〉的通知》(東府〔2022〕54號)設立“東莞市低保、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接受教育生活費補助”(下稱“生活費補助”),為規(guī)范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生活費補助的使用管理必須堅持??顚S谩⒓皶r發(fā)放、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三條 市殘聯(lián)機關有關部室職責:
(一)教育就業(yè)部:負責做好申請資料審核、確定資助名單,完成資金預算編制及每月制作生活費補助發(fā)放清單,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計劃財務部:復核相關發(fā)放材料,并根據(jù)符合資料發(fā)放生活費補助。
(三)黨委辦:對項目的材料與資金使用進行監(jiān)督、審查。
第四條 特殊教育學校與公辦康復教育機構職責:
負責收集在本?;虮緳C構接受教育服務的低保、低保邊緣家庭殘疾兒童少年的資料。指導殘疾兒童少年家長填寫申請表,每月審核、報送符合條件家庭的申請資料,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對象及標準
第五條 生活費補助對象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東莞市戶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兒童少年;
(二)所在家庭被評為低保家庭或低保邊緣家庭;
(三)在特殊教育學校與公辦康復教育機構接受全天教育與康復。
第六條 發(fā)放時間與標準:生活費補助按月發(fā)放,一般當月的補助在下月發(fā)放。標準為對應月份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0.5倍。若當月在特殊教育學校與公辦康復教育機構接受教育、康復服務不足5天或退學退康的,不予發(fā)放補助。
第四章 申請及審核
第七條 申請對象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殘疾兒童少年所持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及社會保障卡復印件,并出示原件核對;
(二)《廣東省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核對;
(三)《東莞市低保、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接受教育生活費補助申請表》(附件1,下稱“申請表”)。
第八條 申請與審核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向本人就讀的特殊教育學?;蚩祻偷墓k康復教育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二)特殊教育學校與公辦康復教育機構核實申請資料,并在申請表出具意見并加蓋公章。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審核通過的名單匯總至《東莞市低保、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接受教育生活費補助匯總表》(附件2,下稱“匯總表”)并加蓋公章報送至教育就業(yè)部。
(三)教育就業(yè)部結合每月民政部門提供的低保家庭與低保邊緣家庭數(shù)據(jù)審核申請對象家庭經濟情況,復核特殊教育學校與公辦康復教育機構提交的名單是否存在退出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的殘疾兒童少年,確認無誤后加蓋部門公章,再將匯總信息提交至計劃財務部。
(四)計劃財務部復核并將補助發(fā)放至符合條件對象的社會保障卡中。
第九條 特殊教育學校與公辦康復教育機構需核查申請對象是否享受“東莞市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在校學生助學補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等其他助學生活費補助,如有申請其他助學生活費補助的,不得重復申請本項生活費補助。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條 生活費補助的申請資料由教育就業(yè)部負責存檔。由教育就業(yè)部和計劃財務部牽頭聯(lián)合特殊教育學校與公辦康復教育機構每半年開展一次復查。
第十一條 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細則的規(guī)定,實行??顚S茫坏媒亓?、擠占和挪用,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殘聯(lián)有關部門、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不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資助而未給予的,或者濫用職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低保家庭特指由本市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邊緣家庭特指由本市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東莞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9日。
附件
附件1:東莞市低保、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接受教育生活費補助申請表.xlsx
附件2:東莞市低保、低保邊緣家庭殘疾人接受教育生活費補助匯總表.xlsx